別讓大家等太久,關於部落格侵權告訴的下集來了,因為這篇文章才想起,似乎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把同一主題分為上下集了,可見,告人的程序和心路歷程有多煩瑣,但畢竟這都是為我們自己被侵害的權益,辛苦一點總會得到回報的,關於智慧財產權的侵權告訴,大多數都是以和解收結,也有少許案例,最終還是有可能會和解不成,但至少法律會懲罰這些不尊重別人心血成果的壞人,判刑什麼的肯定都會執行。
如果還沒看過上集的辣妹們,連結在這邊請自己複習一下,本篇將會接續上集,也就是當時我在釜山的路邊,收到了內容荒謬到一個愛的真諦的被告人來信,後來我是怎麼處理的,以及之後的開庭流程。
首圖硬要放一張在吳哥古城中找自己的我,畢竟我真的不知道何時才會書寫吳哥,因為常常會覺得,越讓人有連結的地方,或是特別喜愛的飯店都讓我好難以下筆(鍵盤),總覺得會沒辦法用文字全面表達心裡的細微末節。不要離題太多,下面直接回到主題。
該緊張的人究竟是誰才對
9/1釜山接到那讓人苦笑在路邊的來信,我很婉轉的請他去尋求一下了解法律程序的人之後,他便沒有再來信了,而這期間我還是很困惑,怎麼會有人對於自己的處境這麼不清楚,如果今天是我被告了,真的說什麼我都想要趕快跟他和解,用跑的去跟他和解,態度我絕對放軟到一個不行,因為我不想要被判刑,更不想留下案底啊,可是被我告的這位先生,好像完全跟我想的不一樣,表現出來的態度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
和韓熊哥的晚間飲酒時光,我們也一直在討論,他到底在想什麼?我個人一開始是猜測,他應該是想等到開庭,覺得檢察官可能有辦法幫忙他?(要也是幫我吧),韓熊哥則是覺得他認為我的和解金太高,以為檢察官會有辦法幫他跟我談,或是他以為是像車禍和解一樣,雙方還有各自的立場可以爭取溝通的空間,但在這種侵權案例上,犯法的人只有他,我什麼錯可是都沒有,所以我真的不需要讓任何步,尤其他的態度這麼輕浮。
最後我的推論是,也許他真的是不了解法律,也真的不清楚自己即將面臨的狀況,我講的他可能也不太相信,大概得要由檢察官親口來告訴他:「你可能要被判刑了喔」,他才會知道事情真正的狀況。
二次開庭前的自我釐清
果然,不久後的9/7,我就收到第二次開庭的通知了,一樣是那一張白綠色的刑事傳票,已經有了前一次的經驗,我本人這次開庭其實沒特別做什麼準備,唯一改變的想法是,我不打算跟他和解了。
為什麼不想跟他和解,原因也只有那一個:他的態度太差,輕浮又被動,每一次都要我主動聯繫他才願意回信,搞得好像我才是最急的人一樣,所以,用書寫小說的方式,我自己也先跳脫了一下角色,釐清了一下想法,在這個告訴案件中,所有的勝算其實都是在我這邊,我一點都不用緊張,因為這也不像其他告訴案件一樣,判決可能會有變化,確證罪鑿的情況下,最終會被判刑的人只有他,所以我實在也不需要幫他想太多,反正他似乎也不在意,那麼就讓他去被判刑吧,或許這種人真的要用法律讓他嚐到教訓才對,和解金什麼的就先算了,讓他被法律懲罰比較重要,等他刑事判決出來,我還會繼續去告他民事訴訟(會很狠嗎?)和賠償。
刑事民事傻傻分不清
智慧財產權的侵害,是屬於刑事,而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因此,又可以一起提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是先刑事後民事這個法律小知識,我自己也是做功課的時候才知道這件事的,人果然就是需要經歷一些事件才會知道很多原本不了解的領域。
看起來好像很難懂嗎?沒關係,我解釋給你聽,刑法判決的拘役或易科罰金,被告人的錢是繳給國家的,被害者/告訴人是拿不到錢的,刑法的部分僅是讓他有懲罰性的判決,但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利,我們可以再利用民事訴訟請求他賠償和回復損失,而由於有了刑事的判決,我們在民事訴訟法的程序上才有依據。
請問,需要請律師嗎?
好,我知道你們一定也和我一開始一樣,對於這個問題很緊張,到底要不要需要請律師?就我自己的經驗,在刑事判決前的開庭,都不需要律師,即便是到最後,已經進入有法官的判決庭,情節相較下,智慧財產侵害這種比較沒有傷天害理嚴重性的案件,大多數都會和我這次一樣,最後僅有簡易判決庭,簡易的意思就是我們雙方都不用到場,法官和檢察官等人會自己看著辦,若是雙方不服判決或是有意見,那就後續再向法院提出,因此,結論就再覆述一次,我們這種案件先不用請律師。
但如果後續進入到民事,情況又不太一樣了,因為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在三審之前,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當事人都是可以自己撰寫訴狀、自己出庭陳述,不需要花錢請律師代勞,不過事前準備肯定會需要花不少時間就是,釐清這些規定之後,對於自己或許可能有機會要親自處理這樣的狀況,其實還蠻興奮的哈哈哈哈,畢竟小時候曾有去念法律的念頭(幻想自己是金髮尤物)。
辣妹二次開庭,一派輕鬆
結束法律小教室,我們再回到開庭的故事,因為有了前一次的經驗,再加上我已經抱持著不想和解的想法,這次開庭前一點也不緊張,反而還蠻期待檢察官讓他可以了解狀況,不然我實在心很累,第二次開庭之前,還先到羅東找韓熊哥的大姐吃火鍋(未免太愜意)。
吃飯的時候,韓熊大姐問了我一個問題:「如果他其實是沒什麼錢、家境不好的人怎麼辦?」,我自己當下也有思考了一下,如果當我見到他,發現他是可能有困難的人,也許我真的會心軟一些,畢竟我人這麼好(有嗎?)。
原告被告相見歡?
不過,後來的事實證明,一切都是我們多心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因為到了開庭的時間,我看到他本人,可憐什麼的都不知道在哪,因為他一身勁裝欸我的天,沒記錯的話他穿著藍色襯衫、深藍色的休閒西裝長褲和皮鞋,一個休閒雅痞風,然後一眼都不往我這瞧哈哈哈哈哈。
開庭之前其實還有個小插曲,因為開庭的時間還沒到,我就打算去上個廁所,不過我覺得在外面一直遇到被告很尷尬,我就往另外一邊的廁所慢慢走去,打算時間快到再散步回來(到底把開庭當作什麼了我),結果我還在洗手時,電話就打來了,是女警小姐問我在哪,原來他們已經提前開始了哈哈哈哈哈哈,奇怪欸,幹嘛不準時開庭就好,害我不能散步過去,反而是有點衝忙的進去偵查庭。
新事證可以再補充
進去偵查庭時,檢察官、書記官、警察小姐和被告人已經坐在裡面,我坐上熟悉的位置後,檢察官就告訴我說,剛剛已經有先和被告談了,他也坦承了侵犯的事實,詢問我是否有和解的意願,這時,我就拿出九月初,他和他的家人發來的那好幾封信件(印出來好多張),告訴檢察官說,由於他的態度不佳,反而還對於我的著作權抱持著質疑的態度,完全沒有讓我感受到他的歉意,因此,我要收回和解意願。
當然,檢察官也是見過大風大浪的人,他大概翻了一下我呈上去的新資料就說:「你們這個案件我會讓你們去和解啦,被告也已經坦承犯行了,你們就再去談一下和解好不好,幫你安排調解委員會」,我接著詢問檢察官:「那調解委員會的地點可以是在台北市嗎?因為我不住宜蘭」,檢察官就用比較抱歉的口氣跟我說:「因為被告人戶籍在宜蘭,所以可能還是要委屈你一下,要到宜蘭來捏」,我也就只能點點頭接受了,最後,一樣是書記官紀錄的內容會列印出來,由女警拿來請我們簽名,告訴我們會再通知調解委員會的時間。
一切都是我戲太多
在外面等身份證的時候,我故意去旁邊椅子整理包包裝文件,就是想看看這位在開庭途中一句話都沒有對我說,也沒有對我表達任何歉意的先生,會不會做出些什麼彌補的動作,結果,果然還是我多心了,因為,他完全沒有對我講任何話就走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全宜蘭最糗就是我,內心戲和情節安排我給自己實在太多,我就是金馬獎影后。
撤告書?我才不要簽
結束開庭時,檢察官也經由警察小姐的傳遞,希望我先收下這張撤告書,老實說我一開始拿到時心情還蠻不好的,因為開庭當中,我傳閱上去,想要證明他態度真的很不恰當的證據,也沒有被檢察官重視,讓我有一點:好吧,你們就是不想處理,的感覺,所以,這張紙在客運上就被我撕掉了(到底多氣)。
後來自己也想了一下,尤其回想到在等開庭時,外面的開庭順序螢幕上顯示的,除了我們之外的案件,其實都是更嚴重的法律事件,例如竊盜、吸毒或其他社會版上會出現的問題,於是我也告訴自己,智慧財產權的侵害相較起來真的沒有那麼嚴重和急迫性,我就有耐心一點,也不要凡事都從我的角度出發,相信法律還是可以幫助我拿回該有的尊嚴和權益的。
拖到調解委員會?door矓謀
9/14第二次開庭結束後,本來我還以為這位先生已經有從檢察官那邊充分了解到事情的嚴重性,再加上我也已經在他面前告訴檢察官:因為他的態度惡劣,我不覺得有感受到歉意,因此收回和解意願,我天真的以為他會再來找我討論或釋出歉意,結果,果然還是我想太多,因為從9/14的一週後,還是沒收到他的消息,大概這時候我就明白了,他以為事情丟去調解委員會就會有人幫他。
well,人稱南港區第一嗆妹的我,才沒有這麽好應付,我真的大可以讓他去判刑,I really don’t care,被告人都不緊張,我實在也不用幫他再去想太多,於是就正常的上班,開心的過日子,一邊準備十月初我們的泰國度假之旅。
調解委員會,沒誠意我才不想去
大概是在9/26左右,我收到了來自宜蘭市調解委員會的掛號信件,通知我10/5要進行調解,真是不巧,連大梵天王都幫我,因為我們10/1就飛泰國了,5號時我早已躺在喀比的絕美海岸喝調酒,誰要跟你們在那邊談調解,於是我就致電去宜蘭市調解委員會,告訴他們會議日期我人並不在台灣,同時也提及,因為被告的態度不佳,至今都沒有主動和我聯繫,所以我不想和解了。
調解委員會的先生一聽到我這麼說,就問我:「還是我們幫你把案子送回去地檢署,就代表你們調解失敗」,其實我一開始聽到有點嚇到,因為我預期的是他們會再協助改期,沒想到,原來他們也超不想處理的哈哈哈哈哈哈哈,能推就推。
好吧,反正這樣我更輕鬆,也不必擔心出國期間又收到什麼掛號信或變化,打算發個信告訴被告人之後就華麗度假去。
無法理解這種態度從何而來
9/28我主動發給他的信,內容大概是如此:
當天我就收到了回信(這人真的有夠被動欸我的天),他的內容如下:
我不知道你們看到這樣的內容會想什麼?我個人是越看越生氣,都已經什麼時候了,你還要強調「只用了三張照片和“少部分公開的地址資訊”」?are you kidding me?是真的還要繼續挑戰我是不是?而且抱歉還打錯字??辣妹問號??????
不久之後,他也撥了我的手機,一樣是表達希望可以再跟我談和解,但我看到這封信已經夠不爽了,因為這態度擺明就是,他還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犯罪,反而好像還認為自己很冤枉,於是我實在忍不住,就在電話中微訓了他一頓,我們罵人秉持有始亦有終,從第一次開庭他沒出席開始罵,告訴他我真的無法接受他被動又無誠意的道歉,中途還要被你和你的家人質疑,二次開庭之後也沒有當面和我道歉,以為事情放到調解委員會就會有人幫助你,現在究竟是我犯法還是你犯法?
最後,我就告訴他,你真的沒有任何立場來跟我談條件,畢竟你一點誠意都沒有,我拒絕和你和解。這位先生可能也嚇到了,想說怎麼這人這麼會罵,就唯唯諾諾的應聲之後掛掉了電話。
仁至義盡的me,快樂度假去
十月初,我們快樂的在曼谷和喀比渡過了很美好的一個假期,這位先生也很識相的都沒有來煩,我也不知道他後來有沒有去找地檢署或是調解委員會的人(我猜是沒有),回國後我也繼續上班生活,心裡就想著:就讓他去判刑吧,反正已經給他好幾次機會了,我實在是仁至義盡,沒有什麼是我需要再努力的了。
最終的簡易判決書駕到
年底最後一季的日子真的過得很快,同志大遊行、藝術博覽會等活動參加完之後就要月底了,在10/30時,我終於又收到來自法院的掛號信了,但這次的信件內容比較不一樣,是一整份兩張三面的形式,因為他本人就是下圖:「簡易判決處刑書」他本人,老實說,剛打開的時候其實還是有點緊張,畢竟不太確定這到底意思是什麼,反覆讀了兩三遍才確定它的含義是什麼,也請大家看一下,猜猜看:
法律用語好難鵝
有沒有,是不是有點難在第一時間意會出到底結論是什麼,我以為自己對文字閱讀的掌控能力已經很好,果然隔行如隔了一座雪嶽山,法律用字真的和我好陌生,我真的需要再努力進修,不可以這樣自滿。
其實,這份簡易判決書的意思就是,我們的告訴案將會直接以刑事訴訟法的簡易程序進行,並不會額外再傳喚被告人和我本人,將會在之後直接進行判決,並於此份文件當中也確認了,被告人確實犯了: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接下來該怎麼做?
收到這份簡易判決書,我們原告人下一步是什麼?告訴你:我們什麼都不用做。
對,就是這麼囂張,畢竟我們沒做錯事,只需要等著法律幫我們討回公道,由於智慧財產權類案件是「告訴乃論」,意思就是這案件中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me)表示追究而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而我已經提告了,若是我沒有提出撤告,這個判決就會繼續下去,除了我本人之外,沒有人可以喊停。(反之就是非告訴乃論,就是這個罪行只要被司法機關(檢察官或警察)知道,無論有沒有告訴人,他就是已經會去被偵察和判刑了,這和公訴罪又不同,大家不要搞混兩種囉,通常比較嚴重的案件都會是非告訴乃論,例如酒駕、殺人和強盜竊盜之類的。
被告人,不急也很難
收到這份簡易判決書的隔天,果然就接到來自被告人的電話了,畢竟一般人若是看到這份文件,肯定都會嚇壞吧,尤其上面的懲罰又寫的這麼重,即便還不知道自己會被判到什麼程度,緊張的心情不可能沒有。
當然,他打來的目的就是想要問我,還有沒有機會可以跟他和解,畢竟現在能夠撤回告訴的人,就是嗆辣妹我本人了。
和解條件,想好再開
電話中,我能感覺到他真的蠻害怕的,也有和我道歉了,表示他真的知道做了不對的事情,我便回答會將新的和解條件再email給他,而這也是最後一次給他的機會了,因為再來我也沒有辦法了。
大概思考了一下,從七月初提告,一直到十月底,也過了四個月的時間,一開始真的比較緊張又掛心,畢竟不是很清楚程序會是如何進行,也擔心會不會沒辦法找回我的權益,但隨著一次開庭、二次開庭,再加上我自己的釐清和研究,慢慢的也不擔心了,但總會有件未竟之事掛在心上的感覺,不是很舒服。
最後我把第二次開庭的和解金額再提高了一點,就想成是我用這個價格將文章授權給他一次,一個我不會有遺憾的金額,並且加上回復名譽的行為條件,一起email給了他,告訴他若是接受此條件,請再回覆我,我會將和解條件內容寫到和解書當中,再提供給他參考,若是沒有問題,我們就可以相約時間來簽訂,並且我也會在他面前簽下撤告書,於隔天上午寄送給宜蘭地方法院。
和解地點,由我決定
很快地,我就收到回覆了,表示他接受我的條件,請我再告訴他下一步該怎麼做,我把和解書寫好之後(我全部都自己寫的,你們說我是不是很厲害),連同我的帳戶資料一起寄給他,因為擔心非約定轉帳有當日限額,因此額外告訴他,必須要在我們簽訂的當日結清全額,我也會在當下寫好撤告書,這樣對我們兩方都比較有保障,結果,他收到信的隔天就全額匯款給我了哈哈哈哈哈哈哈,感覺出來真的是很害怕我會反悔。
但其實別擔心,我人沒有這麼壞(有些很壞的原告人,甚至還會簽完和解書之後不撤告喔),只有一點點狠而已。和他相約簽訂和解書時,第一次他以時間不方便拒絕了我,還自己開時間跟地點給我,問我能不能配合?excuse me?我才是告訴人,都已經親自跑去宜蘭兩次了,當然是拒絕他,因為和解地點和時間,由我決定,就再告訴他另一個十一月初的時間和我最近的捷運站地點,請他撥冗與會。
歷經(不是利菁)五個多月,劃下句點
出發前,提醒了他記得攜帶印章,因為和解書不只一頁,除了最後簽章之外,還要加蓋騎縫章(我真的很謹慎),在星巴克見面之後,我請他再重新確認一次兩份的內容,簽章之後,我們各持一份留存,我也在他的面前簽下了撤告書,表示我明天早上會去郵局以限掛寄出,會再把郵件的單據傳給他看。
於是,就這樣結束了整個案件,確確實實地劃下句點。
但額外提醒一下各位,若是你們覺得和解方式只有這樣不太放心,也可以請法院公證人為你們的和解書公證,不過,這個費用記得要事前談妥,請被告人負擔,畢竟這種需求通常是被告人才會需要。
告人,到底會不會很麻煩?
簽完了和解書,當天晚上我也在自己的instagram發了這一篇,亦可當作這篇文章的總結:
這個告訴弄了三個多月(其實是五個多月,這裡只是從開庭起算),終於在今天要簽下和解書,案件劃
雖然有點曠日廢時,還請了兩次假去宜蘭開庭,中間還莫名
我不是很能理解為何有些文字創作者在面臨到自己的著作或
告訴環節和和解協議雖然的確有點繁瑣又掛心,但至少都是
告人麻煩嗎? I don’t think so.
若是您喜歡我的文字,非常歡迎您支持我
instagram比較常更新,還有限時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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